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6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之內容,乃行政法上當 然之法理,學說及實務上早已以之為法理而予援用,待行政程序法制定時 ,始將之明文化而已,是尚不得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生之事項,適用 該內容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