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03-706 頁
需用土地人依法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 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所達成之價購協議,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又 倘價購協議中別無特別約定時,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以契約相對人之組織不 健全有待改善為由,拒絕履行其給付價金之對待義務,以此做為監督之手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