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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5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79 條
漁業法 第 1、10、11、6 條
旨:
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
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本案被上
訴人基於漁業法第該項授權裁量之意旨及補充裁量因素,以上訴人所有系
爭舢舨作為犯罪之工具而從事載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偷渡之行為,影響國
家安全福祉及社會治安甚鉅,並違反被上訴人當初核准上訴人漁業執照之
目的,違規情節重大,因而撤銷上訴人原領漁業執照,符合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授權目的,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未違反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上訴人主張原處分違反法律不溯既往
原則、裁量濫用、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
則等節,乃其法律上之歧異見解,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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