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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79-3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65、36、43、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3、6、9 條
旨:
行政處分如存在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疏略等「顯然錯誤」而由原處分機
關予以改正時,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亦無損於相對人之信賴及
法律安定,不論其結果有利或不利於相對人,對此種行政處分之瑕疵,應
皆容許行政機關隨時更正,不同於一般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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