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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2、21、27、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按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
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
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又廣告主使用廣
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即有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故刊登廣告,對象係針對不特定之消費者,具有一定
之招徠效果,倘事業於商品或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者,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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