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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旨:
人事評審會決議所參酌之資料及內容,既已針對少校工兵官是否適現役而
為審查,對於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事項,及
為何 96 年度考績評列丙上,暨為何考績丙上不適服現役之理由等項,皆
予以具體指明與討論,最後作綜合考核並進行公平、公正之評鑑,基礎事
實並無錯誤,且不曾有與本案事項無關之考量,則該人評會對少校工兵官
是否適服現役之評鑑業已踐行法律正當程序,其決議之裁量復無判斷濫用
或逾越情事,所為判斷既係基於正確之事實關係,自無將法規適用於不該
當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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