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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9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罰法 第 5、7、8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39、44、52 條
旨:
按土地「徵收處分」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依法
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並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至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衛生機關依檢驗結果,所為「裁罰
處分」,係因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該
食品業者有具體違章行為,衛生機關始為裁罰。故該「裁罰」處分與「徵
收」處分應確保處分對象知悉相關資訊之程度,尚有不同。故自不得遽以
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解釋理由書關於區段徵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告
知權之釋明,推論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應以提示完整之檢驗報告為原則
,即使無法將檢驗報告直接提示,亦應為相當程度之資訊揭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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