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 89 年 6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2 項規
定;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之漏稅額,以經主
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係指上開漏
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得扣減之留抵稅額;而並非不論營業人是否依
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均得扣減進項稅額,另納稅義務人持有所有營業憑
證資料,故納稅義務人負有誠實報稅之協力義務,如納稅義務人違反該義
務致稽徵機關無從據以依法核課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稅捐機關自得僅
依查得之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推定納稅義務人漏稅額,此時為實質課
稅原則之例外情形,尚不生違反實質課稅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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