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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4、125、126、133、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2、256、260 條
公證法 第 101、11、16 條
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及公證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私文
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
定為真正;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
公證效力。是經法院或公證人認證之私文書固發生推定該私文書上作成者
之簽名蓋印為真正,以及文書作成者確曾為該私文書內容之效果,惟既屬
推定,如有反證,即得推翻其真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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