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及公證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私文 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 定為真正;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 公證效力。是經法院或公證人認證之私文書固發生推定該私文書上作成者 之簽名蓋印為真正,以及文書作成者確曾為該私文書內容之效果,惟既屬 推定,如有反證,即得推翻其真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