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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3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307-3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 條
民法 第 103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6、40、48、5、52、65 條
旨:
仲介公司代理民眾申請聘僱家庭監護工,因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
法律行為,則代理人自行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而為申請時,殊難謂其所為
違規行為之效力亦及於委任人。委任人既非提供不實健康檢查資料之行為
人,自無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所謂「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
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之適用,亦無法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
規定加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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