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307-311 頁
仲介公司代理民眾申請聘僱家庭監護工,因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 法律行為,則代理人自行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而為申請時,殊難謂其所為 違規行為之效力亦及於委任人。委任人既非提供不實健康檢查資料之行為 人,自無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所謂「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 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之適用,亦無法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 規定加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