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7 條雖對於何謂「新投資」 及「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等定義並無明文解釋,然非謂行 政機關即不得合法依據裁量權將規定涵攝於具體事實上,本件受處分人認 其為判決不備理由事由,即屬無理由。且受處分人並非不知原處分否准理 由,僅係不認同駁回理由,與行政訴訟法第 114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