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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3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255、4、5、9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2、3 條
旨:
行為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7  條雖對於何謂「新投資」
及「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等定義並無明文解釋,然非謂行
政機關即不得合法依據裁量權將規定涵攝於具體事實上,本件受處分人認
其為判決不備理由事由,即屬無理由。且受處分人並非不知原處分否准理
由,僅係不認同駁回理由,與行政訴訟法第 114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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