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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3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34-3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民法 第 758、7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0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9、39-2、5 條
旨:
對於當事人主張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之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並
無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使主管機關為錯誤行政處分之行為,
且無隱匿買賣事實之逃漏稅捐故意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因此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若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故
當事人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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