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34-337 頁
對於當事人主張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之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並 無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使主管機關為錯誤行政處分之行為, 且無隱匿買賣事實之逃漏稅捐故意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因此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若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故 當事人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