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廣義之地價稅為財產稅之一種,從量能課稅觀點言之,在經濟上是以土 地財產稅負能力之指標,並規範上以之為稅捐客體,而對該土地財產之歸 屬主體課徵稅負。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係以土地限制 條件為基礎,因為財產稅為週期稅,免稅事由必須在所屬稅捐週期內存在 ,各個週期之免稅事由是否存在,自應個別審酌認定。是以,稅捐機關既 查得土地於某一年度間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自得於核課 期間內,再補徵該年度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