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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3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2年1至12月、第二冊)第 244-25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旨:
本件採購招標案,有關「招標文件」,散見於「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
格」、「備註條款」、「招標規範」等文件中,規定內容不一致,則「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所稱之招標文件,究
係單指備註條款之招標文件,或包括招標規範等文件,亦不明確原判決就
此爭議並未查明認定。是上訴人如因此而疏未提出實績證明,被上訴人於
審標時,未通知上訴人補正該事項,是否與行政行為應明確及衡平原則有
違,即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原判決未就此加以審酌,尚嫌疏漏。次查本
案既分「規格標」及「價格標」,則兩標應分別開標、決標,始符合兩段
開標方式之意旨。中信招標文件案號GF2-880333第一 (七) 點
定明,「規格標」經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之投標廠商,中信局將另
行通知擇期開啟其「價格標」。「規格標」經審查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要
求之廠商,中信局將告知其不符合之處,並發還其原封「價格標」,惟未
訂定須俟價格標開標決標後始告知發還。本件「規格標」係於八十九年一
月七日開標,開標後被上訴人已通知合於資格之投標廠商,但未將資格標
決標結果於資格標決標日十日內通知不符合資格者,遲至價格標決標後始
通知上訴人,該程序與上開招標文件之條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一條規定,有無不合,亦值得再行推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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