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按申報納稅制,乃基於民主參與之精神與理念,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確定納 稅基準與應納稅額,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完畢,除非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適當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處分或補稅處分外, 應認於其申報繳納應納稅款完畢時,關於申報納稅部分即屬確定。 參考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 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