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231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19、28、3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5、7 條
所得稅法 第 80 條
旨:
按申報納稅制,乃基於民主參與之精神與理念,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確定納
稅基準與應納稅額,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完畢,除非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適當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處分或補稅處分外,
應認於其申報繳納應納稅款完畢時,關於申報納稅部分即屬確定。

參考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
          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1  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