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
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性者為限。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法律
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對於該訴訟當事人勝敗
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例如原裁判所適用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判斷,或
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最高行政法院向
來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最高行政法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必要等情形屬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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