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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6、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0、5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
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性者為限。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法律
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對於該訴訟當事人勝敗
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例如原裁判所適用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判斷,或
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最高行政法院向
來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最高行政法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必要等情形屬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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