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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3、124、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旨:
根據國防部原處分記載可知,其註銷眷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乃
係因眷戶未於國防部辦理第一階段法定說明會後 3  個月內,提交同意改
建認證書參與眷村改建,惟眷戶主張其未參與該第一階段法定說明會,係
因未收受國防部所發之說明書及其附件,故不知悉應於該說明會後 3  個
月內提出經法院認證之遷購申請書,亦不知悉原眷戶校級可獲得之輔助購
宅款為按 30 坪型計算,則國防部自應就眷戶已參與該第一階段法定說明
會,已領取其所發之說明書及其附件,故知悉應於該說明會後 3  個月內
提出經法院認證之遷購申請書,亦知悉原眷戶校級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為
按 30 坪型計算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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