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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5 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3、15、16 條
旨:
按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為工廠申請登記時所應載明之事項,而依同法第
13  條第 5  款工廠申請登記時應載明「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者,係指「生產設備」,並不包括生產設備以外之環境保護防治相關設備
。次按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2 條規定所稱「原有之使用」
,係指原為合法之使用,如其原有之使用情形係屬違法,應不得依上開規
定主張其有權利應受保護。亦即人民主張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雖不合使用
分區規定,但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2 條規定「得繼續為
原有之使用」時,除應提出證據證明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土地上原有
建築物之使用情形係合法,亦不得有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
不符規定使用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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