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其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
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譬如
,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十足之權限,非依
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益人提供之資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
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9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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