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886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3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705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4 輯 857-8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其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
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譬如
,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十足之權限,非依
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益人提供之資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
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90.12.28)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