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
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團法人本質上雖具公益性及非營利性,惟非
當然屬經立案慈善救濟事業,故醫療法若有醫療財團法人應免徵房屋稅之
意旨,立法政策上應係如該法第 38 條第 3 項為租稅應否課徵明文,而
非僅是於同條第 2 項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依有關稅法規定辦
理。是以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應否免徵,仍應視個案是否合於房屋稅條例
規定而定,即非當然應課徵或免徵房屋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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