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15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8 條
醫療法 第 1、11、38、46、5 條
旨: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
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團法人本質上雖具公益性及非營利性,惟非
當然屬經立案慈善救濟事業,故醫療法若有醫療財團法人應免徵房屋稅之
意旨,立法政策上應係如該法第 38 條第 3  項為租稅應否課徵明文,而
非僅是於同條第 2  項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依有關稅法規定辦
理。是以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應否免徵,仍應視個案是否合於房屋稅條例
規定而定,即非當然應課徵或免徵房屋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