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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530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3 卷 3 期 109-1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34、36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所稱「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係指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減損至影響其取得原有薪資之程度者,始得
謂「不能工作」,如被保險人工作能力雖有減低,但仍可從事一定之工作
而取得原有薪資,此時被保險人並未因職業傷害而受有損失,基於有損失
始有補償之保險理論,自難認與上引該條項之請求補償要件相符。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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