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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水利法 第 65、78-2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2、3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4、5、71 條
旨:
污染行為人無法確定或不能追索時,應由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
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清除、處理之責任
,並非必須找到污染行為人才能據以追索。此外,以鐵絲網或鐵皮圍住土
地,或立警告牌示意勿丟棄垃圾,或派人經常巡查,以防止被棄置廢棄物
,乃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為維護其土地權益及使其土地保持合法使用狀態
所經常看到的方法,乃一般人注意能力所及之事項。機關未警覺其管理之
土地易成為棄置廢棄物之目標,既未於以鐵絲網或鐵皮圍該住土地,或立
警告牌示意勿丟棄垃圾,亦未派人經常巡查,致土地遭人棄置廢棄物,終
因案發時間久遠,致無從追查行為人予以究責,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致其管理之土地遭人棄置廢棄物,明顯具有重大過失,符合經驗法則與論
理法則,亦無違證據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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