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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3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查上訴人原得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將已公告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遺產於扣除額中列報,故上訴人因未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
規定,將系爭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額於遺產稅申報之扣除額中列報,嗣又
提出相關證據主張列報,並請求退還相關之稅捐,係因錯誤而未適用都市
計畫法該規定。按消極未適用應適用之法規,亦屬適用法律錯誤之一種型
態,則上訴人之退稅原因之主張,本質上即為前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所稱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退稅。而本件原核定之遺產稅稅款上訴人於
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繳納完畢,已經兩造陳明在卷,故原判決以上訴
人於九十年三月八日具狀請求退還原溢繳之遺產稅,其請求自已逾自繳納
之日起算之五年期間,上訴人之請求自難准許等情,於法尚無不合。至財
政部六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財稅字第三八七二號函,雖謂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扣除額,並無以按時申報者始能適用之限制,惟仍
有退稅請求時效五年期間之適用,故於五年時效期滿後始主張扣除額,自
仍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次按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
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之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
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
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即係該函釋所稱之
相關法律規定,故依該函釋意旨,亦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該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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