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35-539 頁
因基於任用處分而發生之公務員職務上法律關係,不因宣告褫奪公權之刑 事判決確定而當然消滅,仍待有權機關依法作成免職處分,始足以消滅該 公務員之職務上法律關係。至於免職權之除斥期間,則應類推適用性質相 近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而與違法授益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無 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