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408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3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31、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255、4、5、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土地稅法 第 39-2 條
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
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此為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所明定。又所謂「依法申請」係指人民依法律有請求行政機
關為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申請權人時,該申請權人固得依
法申請,法律雖未明文規定申請權人,但依法律之規定,受該法律保護之
權利人,亦得依法申請;至所謂法律保護之權利,應指法秩序認為應予保
護之權利而言,如僅為反射利益或非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即不在保護之
內,應無疑義。本件債權人並無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課徵債務人所屬土地增值稅之公法上權利,如仍對稅捐稽
徵機關提出請求,無論以何方式提出,均屬促使稅捐稽徵機關注意而已,
該項規定既未賦予債權人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行政處
分之權利;且縱使符合該規定而得免徵土地增值稅致債務人所有系爭土地
拍賣所得價金得使債權人受較多金額之分配,亦僅屬系爭土地免徵增值稅
之反射利益即所謂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非法律上之權利或利害關係,則
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於原審提出課予義務訴訟,於
法自非有據。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