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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318-3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36、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28、135、147、277 條
民法 第 147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36、188、189、243、256、260、4、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72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
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
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而公法上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起算與民法同,除法另有明文規定外,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又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相關藥事費用後,對於健保局所為追扣款項公函核
定通知不服者,得於合法收受該核定通知後,據以行使請求返還款項之公
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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