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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旨:
按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補償
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該地政機關應於
公告期滿十五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使土地所有權人處於隨時可領
取之狀態而言。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如已合法通知應受補償人領款
,而因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致未能發給,雖未
為提存,該徵收土地核准案並不因此失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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