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上訴人之管線僅經過被上訴人土地之地下,固與租用土地建屋或為完全之
使用有間,惟原審判決已從成本考量原則之觀點,認被上訴人收費標準按
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5% 計收,除考量道路土地徵收購置成本外,並參酌國
有土地及市有土地之租金情形,與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精
神並無違背,縱被上訴人未如台北市政府依使用土地之程度、影響交通流
暢之程度、及道路維護費用等因素訂有使用係數,有其未盡周延之處,惟
地方政府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本有因地制宜之權限,尚難認被上訴人因未考
量土地使用之程度而未訂有使用係數即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