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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3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
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
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由於在國家預算支出中,除給付公
務員薪資外,其餘多數均屬於採購活動的支出;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長
久以來部分政府採購活動常有利益團體的牽連或有政治上的利害關係,而
藉由政府採購法建立政府採購對象之名單,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
約情形時,機關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
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
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以杜不良
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
爭環境。本件原處分認上訴人減工省料情節重大,核屬有據,又工程有無
減工省料情節重大乃事實問題,非以驗收完成為判斷標準,廠商更不得執
以主張「誠實信賴保護」。上訴意旨主張系爭工程早已驗收完成,何來工
程完工後,再指上訴人未依設計圖施工又減省工料,而有重大過失之違約
行為情事暨有未查明該工程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之檢驗,自均無
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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