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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3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703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1至12月)第 571-583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4 輯 850-8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大學法 第 26 條
旨:
國立成功大學通知上訴人終止其繼續在該校選讀,核其性質應屬廢止原先
同意上訴人選讀之授益行政處分之處分,是此一廢止上訴人繼續選讀之函
文,性質上仍屬另一行政處分,且屬剝奪上訴人選讀權利之行政處分,自
應於作成處分前給予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正當法律程序。再查所
謂「大學自治」源於憲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主要在於防止大學受到
來自國家公權力不當的干預。依大學自治原則,大學對於學生之品行考核
、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固應尊重學校本於專業之決定,惟其判斷
時仍不得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如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法院自得
予撤銷或變更。本件原處分作成時,未能組成合法之委員會,亦未給予上
訴人行政程序聽審權,則其處分即屬違法。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90.12.28) 
     大學法 第 26 條 (92.02.06)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9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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