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
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
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
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又土地登記完畢後,利害關係人發見登記錯
誤時,固得依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登記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更正。惟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 48 年判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所認該種登記錯誤更正,
應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者為限。如登記人以外之人,對登記所示法律
關係有所爭執,係涉私法關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程序由司法機關審判,以
資解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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