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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3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民法 第 769、771、940、9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56、260、98 條
土地法 第 208、54、55、57、60、62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
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是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
盡主張事實之能事,並盡職權調查義務,就行政機關所應適用法令之構成
要件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是否合法為調查,以查明事實真相。本件可知連江
縣自來水廠為興建東莒淨水場管理大樓所需用地,乃徵詢其認知之系爭土
地所有權人即上訴人,同意其先行使用系爭土地,待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後,再行辦理徵收價購事宜,則上訴人主張其係以所有之意思,
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同意連江縣自來水廠使用系爭土地,似非全然無據
,原審亦應依職權調查連江縣自來水廠係基於何法律關係使用系爭土地,
此事關上訴人是否屬民法第 941  條之間接占有人,而仍繼續占有系爭土
地之部分,詎仍未完盡職權調查義務,逕以上訴人所提出之事證,無法認
定其與連江縣自來水廠間就系爭土地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為占有,仍嫌速
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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