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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21、48-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19、43、51 條
旨:
主管稽徵機關於營業人每期應申報銷售額後,即應儘速辦理稽核,如經發
現有申報錯誤或顯不正常之情形者,應即依規定處理,且不宜於相隔多年
後,再追溯累積各期漏稅金額予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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