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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161、6、8 條
關稅法 第 17、18、96 條
旨:
就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倘該行之多年稅則
號別之歸列,已形成法秩序,為避免造成人民不能預見之損害,海關擬改
列該稅則號別,依財政部 91 年 3  月 8  日臺財關字第 0910550152 號
函,應報財政部核定,由財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暨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登載於財政部公報,改列之
稅則號別並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及第 8  條之
規範意旨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避免人民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保障人民
正當合理之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自得援用。是以,系爭進口貨物
之稅則號別之歸列決定應否檢附防檢局核發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則當
審究進口人年 99 年 12 月前歷年與系爭貨物同類進口貨物分類,主管機
關均以稅則號別第 3824.90.51.00-7  號之「飼料添加物」核定,是否符
合該函所稱之整體性續性之要件。又海關擬改列該行之多年之稅則號別時
,為避免人民受不能預見之損害,是否應循法規範變更之程序辦理,而有
該函適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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