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
其財產,嗣後法規或行政處分發生變動,不得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
倘無法規或行政處分之變動,自不生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問題。再按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
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
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
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本院 72 年判字第 1651 號判例
參照)。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94.12.28)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93.05.19)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1、37、39 條(92.02.07)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6、7、8 條
(8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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