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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5 輯 11-18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1月至12月)第 425-435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1、37、39 條
旨: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
其財產,嗣後法規或行政處分發生變動,不得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
倘無法規或行政處分之變動,自不生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問題。再按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
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
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
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本院 72 年判字第 1651 號判例
參照)。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94.12.28)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93.05.19)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1、37、39 條(92.02.07)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6、7、8 條
          (8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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