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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3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9、24、26、41 條
旨:
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件屬該條裁處罰鍰之案件,並
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自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
用。原審判決業已敘明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處理原則」係闡
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並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
則。被上訴人之裁量堪認已充分審酌一切情狀,並無裁量瑕疵,亦無濫用
裁量權限之情事等語,核已詳細說明原審得心證之理由,且就本件相關爭
點已詳為審酌並於理由內詳為說明,就上訴人主張各點予以詳述其不可採
之理由,上訴論旨再予爭執,無非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
使任意指摘,核屬其一己法律見解之歧異,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等詞,為其判斷之論據。經核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
規並無違背,亦與解釋判例不相牴觸。再審原告起訴意旨所執各詞,或係
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業經主張而為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
,或係就原審及本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
,或係執其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為爭議,尚難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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