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18-423 頁
稅捐機關要求人民補稅之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為五年,則人民要求退稅 之期限亦應為五年,方符平等原則。若土地增值稅已完納逾五年,納稅義 務人本人已不得申請退稅,則該土地之債權人亦不得請求,因其權利不得 大於納稅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