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之規定,並未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 上請求權。因此,當事人請求作成撤銷原核課處分,性質上亦僅是促使行 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未依其請求而發動 職權,當事人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對行政機關顯無公 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