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 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 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 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5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 行核課。惟該條係規定前 5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俗稱盈虧 互抵,而非壞帳損失可分 5 年內攤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