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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2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7、119、6、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水利法 第 19、24、26、27、29、30、32、34、35、37、38、40、46、47-1、93-4 條
旨:
按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
,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 30 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是以,水權人申請水
權展限登記之引水地點與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履勘引水地點不同,則水權人
引導主管機關至非屬引水地點之土地為履勘,屬於行為時水權登記申請審
查基準第 3  點第 6  款規定,申請登記書件記載之引水地點位置與申請
人、代理人或其委任人現場引導履勘處不符情形,主管機關應依該款及水
利法第 34 條規定,駁回展限登記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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