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 ,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 30 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是以,水權人申請水 權展限登記之引水地點與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履勘引水地點不同,則水權人 引導主管機關至非屬引水地點之土地為履勘,屬於行為時水權登記申請審 查基準第 3 點第 6 款規定,申請登記書件記載之引水地點位置與申請 人、代理人或其委任人現場引導履勘處不符情形,主管機關應依該款及水 利法第 34 條規定,駁回展限登記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