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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民法 第 75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土地稅法 第 30、39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各款規定,受益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
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又或明知行政處
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等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本案上
訴人既將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已領取補償費等事宜,載明於買買契約書
,足證彼等已知系爭土地被價購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不知上情,與經驗
法則不符。則被上訴人復將系爭土地出售於他人作為抵稅之用,已難認其
出於善意,且其於移轉登記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雖取得新店市公所核發之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因該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漏未記載新店市公所已價購作
為道路之內容,上訴人亦未詳查致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違法處分,被上訴
人既已知系爭土地已經價購之事實而未誠實申報,其隱瞞事實致該違法行
政處分之作成,是否故意或有重大過失,頗滋疑義,被上訴人雖主張其委
託土地專業代理人依法辦理系爭土地增值稅之程序,其對於免稅處分作成
無過失。然被上訴人既明知系爭土地已遭價購,依法即應誠實申報,何能
以委託專業人士辦理而卸責諉為不知。再者,雙方關於「如遭非前列因素
致無法取得免稅單時,雙方協議,已繳之第 1  期款無須退還甲方,本契
約不解除」之特約事項,其真義為何?亦有待闡明後予以判斷是否為信賴
表現?凡此事實對於被上訴人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各款所列信賴不
值得保護之情形,具有重大之影響,原審遽採信被上訴人主張,而對此關
係判決結果之事實漏未審酌,自屬未盡職權調查能事,容有未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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