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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34-1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4、78 條
民法 第 114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7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依社會一般觀念
,不知其應為送達處所,既非以行政機關主觀不明為標準,亦非以客觀之
絕對不能為準,而係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
處所者,即可認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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