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設有規定,撤銷對違法行政處
分為之,廢止對合法行政處分為之,其對象各有不同。學理上尚有認為對
於違法之行政處分亦得加以廢止者,以其亦合乎廢止要件之故。行政程序
法並無禁止之意旨,行政機關廢止違法之行政處分,並無不可。行政機關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究依撤銷或依廢止使之失其效力,任由其衡酌考量自由
形成,迨其作成撤銷或廢止之行政處分後,行政法院為違法審查,僅得就
其處分內容之為撤銷或廢止,為合法與否之論斷。若就廢止之行政處分依
撤銷要件審查,或就撤銷之行政處分依廢止之要件審查,均屬審查對象錯
誤而非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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