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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2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44-1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2、123、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設有規定,撤銷對違法行政處
分為之,廢止對合法行政處分為之,其對象各有不同。學理上尚有認為對
於違法之行政處分亦得加以廢止者,以其亦合乎廢止要件之故。行政程序
法並無禁止之意旨,行政機關廢止違法之行政處分,並無不可。行政機關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究依撤銷或依廢止使之失其效力,任由其衡酌考量自由
形成,迨其作成撤銷或廢止之行政處分後,行政法院為違法審查,僅得就
其處分內容之為撤銷或廢止,為合法與否之論斷。若就廢止之行政處分依
撤銷要件審查,或就撤銷之行政處分依廢止之要件審查,均屬審查對象錯
誤而非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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