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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2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5-5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9 條
保險法 第 3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62、63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及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須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
事項一律注意,係指在同一事件之範圍內而言,對於尚未受理或依職權發
動之其他事件,本無從事先加以注意。當事人以被保險人遺屬之身分,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被保險人死亡之喪葬津貼
及遺屬津貼,此與當事人曾於被保險人身分,依據同法第 62 條規定,申
請其配偶死亡時之喪葬津貼,乃基於不同之權利來源,屬不同事件,兩者
本難混為一談,亦難要求勞工保險局預先借箸代籌,一體加以注意。故就
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係指在同一事件之範圍內而言,對於尚
未受理或依職權發動之其他事件無此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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