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0780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534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3 卷 4 期 167-172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220-2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199、256、260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4、30 條
旨:
撤銷或變更違法原處分,是否於公益有重大損害,事實審行政法院應依職
權查明認定。如經查明確有此情形,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辦
理,庶能維護公益。然情況判決屬例外規定,宜審慎為之,如違法之行政
處分之撤銷,尚未達與公益相違背,自不宜作成情況判決,以符法制。本
件張平岳等人所共有系爭土地上所建之電塔,參加人已取得該土地分管人
張金池等人 79 年 12 月間之切結書及土地使用同意書,經彼等同意進入
系爭土地施工,80  年 6  月間興建電塔完成,迄今作供電之使用已達
10  餘年,即便內政部為重新徵收,何以對供電之使用發生影響,又該電
塔設立是否即無取代處所,有無造成對公益重大損失?原審泛稱對於大臺
中地區民生及工業用電,有莫大利益,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云云,惟未見
其詳述得心證之理由,此攸關本件是否符合情況判決之適用,尚待查明。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87  年 10 月 28 日公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