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原眷戶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享 有國家配售新眷舍或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公法上期待權,然因此公法上期待 權之終局實現,須透過一定程序及作業之運作始得實現,於此法定程序中 ,原眷戶即負有「依時限交出舊有眷舍」之配合義務,倘未配合即視為不 同意改建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 房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