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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1、12、13、14、15、16、17、18、21、22、23、7、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旨:
按原眷戶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享
有國家配售新眷舍或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公法上期待權,然因此公法上期待
權之終局實現,須透過一定程序及作業之運作始得實現,於此法定程序中
,原眷戶即負有「依時限交出舊有眷舍」之配合義務,倘未配合即視為不
同意改建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
房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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