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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13、51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11、13、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1 條
大眾捷運法 第 6、7 條
旨: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舉辦之公聽會,應係為徵求關於興辦同條例
第 3  條各款所定事業與否之意見所舉行,於興辦之事業已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後,自無再舉行前開公聽會之必要。次按捷運開發契約當事人
於其所有之土地遭查封期間,已無法履行契約所定之交付土地義務,地方
政府為捷運系統之興辦,於系爭土地遭假扣押查封許久後,始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徵收系爭土地,係為維護公共利益所不得不採取之手段,尚與比
例原則無違,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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