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撤銷對
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同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公益情形
之一者,不得撤銷。又該條規定行政處分撤銷,係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違
法行政處分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效力而言。此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係
指於做成行政處分時,即構成違法者,此與同法第 123 條所規定行政處
分廢止,自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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