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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123、127、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撤銷對
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同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公益情形
之一者,不得撤銷。又該條規定行政處分撤銷,係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違
法行政處分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效力而言。此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係
指於做成行政處分時,即構成違法者,此與同法第 123  條所規定行政處
分廢止,自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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