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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518-5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2、123、124、4、5、6、7、8、9 條
訴願法 第 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07、125、24、25 條
旨:
無論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均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廢止
,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須符合一定之法定事由,始得予以廢止,
因其作成時既屬合法,相對人又因而具有信賴處分之存續利益者,其廢止
自應受有較嚴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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