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518-524 頁
無論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均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廢止 ,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須符合一定之法定事由,始得予以廢止, 因其作成時既屬合法,相對人又因而具有信賴處分之存續利益者,其廢止 自應受有較嚴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