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43 號解釋意旨,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對公務 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者,如其申請復 審、再複審等救濟程序後仍為不服時,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憲法 第 16 條規定之訴願及訴訟之權。準此,若主管機關為記過處分、申誡懲 處、考績評定等未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僅 得以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